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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及研究等 事項。 二、兒童精神科:兒童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及研究等 事項。 三、診療科:掌理一般民眾及精神病患內、外、婦產、兒、牙、麻醉、放 射、急診等之檢查診斷治療及醫術研究改進等事項。 四、檢驗科:各科病患臨床檢驗、放射線診斷、心電圖、腦波、腦圖譜儀 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五、心理衛生科、心理疾病之早期發現診斷、治療、預防、治療後之追蹤 與心理衛生之推行、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職能治療科:精神病患之職能復健醫療、康樂治療、技能訓練及研究 等事項。 七、護理科:病患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練研究等事項。 八、藥劑科:藥品之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 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九、社會服務室:有關病患與社會、家庭問題之處理、協助醫療工作與社 會福利及有關之研究等事項。 十、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保管、整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料之 提供事項。 十一、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產管理、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 理與維護、庶務、出納、環境衛生、污染處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資訊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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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精神疾病之防治、養護、治療、心理衛生研究、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配合醫療需求辦理…第4條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二人,襄助醫務及…第5條本院置科主任、秘書、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護理督導員、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實習醫師、心理…第6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9條本院為加強對精神病患復健治療,得設祥和、萬寧、溪口復健園區,各園區置主任一人,由院長、醫療副…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附表┌────────────────…第11條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報准設立分院;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第12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備查。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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