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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高年精神科。 三、一般醫學科。 四、實證醫學科。 五、職能治療科。 六、護理科。 七、藥劑科。 八、臨床心理科。 九、社會服務室。 十、醫務行政室。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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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