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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四科,分別掌 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科:管制藥品之製造及分裝等事項。 二、品管科:管制藥品之檢驗、品質管理、製造方法之研究及其他相關研 究發展等事項。 三、營運科: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銷售、原物料與成品之保管、資訊 及其他有關工廠營運事項。 四、廠務科:本廠操作人員管理、文書、庶務、議事、勞工安全衛生、環 保、財產與物品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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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