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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均由本局簡任技正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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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