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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廠置科長四人,技正一人或二人,專員一人或二人,技士一人至三人, 科員一人及技佐一人,均就本局組織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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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