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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各級 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之事項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 各承長官之命,負責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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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