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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 本署) 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聘期一年, 並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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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