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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二人,受執 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 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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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