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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的組織、任務和運作方式,旨在推動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提供專業諮詢和審議功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4-18・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精神衛生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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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左: 一、關於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精神疾病防治人力規劃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精神疾病病人權益保護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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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 本署) 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聘期一年, 並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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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二人,受執 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 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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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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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審議
第二條
所列事項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先行 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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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本署外委員得依規 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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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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