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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本署外委員得依規 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或研究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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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