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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所列事項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先行 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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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