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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臺中嘉義臺南慢性病防治院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衛生署臺中嘉義臺南慢性病防治院的組織架構、職責與運作方式,旨在建立慢性病防治機構的暫行組織規章,以落實慢性病防治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9-02・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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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嘉義、臺南慢性病防治院 (以下簡稱各院) ,隸屬 於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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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關事項: 一、胸腔病科:胸腔病之病患鑑定、病歷尋覓及治療等事項。 二、慢性病科:巡迴檢查、心臟循環疾病及糖尿病之防治籌劃推行事項。 三、護理科:病患護理及協助預防與治療等事項。 四、藥劑科:藥品之請購、保管、調劑、配發等事項。 五、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病歷管理、養護、 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衛生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慢性病防治院得設社會服務室辦理社會服務、病人住、 出院、病歷管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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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院置院長一人,承慢性病防治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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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院置主任、秘書、主治醫師、護理督導員、藥師、護理長、護理師、醫 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 (或醫事檢驗生) 、技術員、營養師、課員 、護士、公共衛生護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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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院設人事室者,置主任、課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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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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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慢性病防治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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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嘉義、台南慢性病防治院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台南│嘉義│台中│備 考│ │ │ │防治│防治│防治│ │ │ │ │院 │院 │院 │ │ │ │ ├──┴──┴──┤ │ │ │ │員 額 │ │ ├─────┼───────┼──┬──┬──┼───────┤ │院 長│薦任第九職等 │ 一│ 一│ 一│ │ ├─┬───┼───────┼──┼──┼──┼───────┤ │科│胸 腔│薦任第八職等 │ 一│ 一│ 一│ │ │ │病 科│ │ │ │ │ │ │ ├───┼───────┼──┼──┼──┼───────┤ │ │慢 性│薦任第八職等 │ 一│ 一│ 一│ │ │主│病 科│ │ │ │ │ │ │ ├───┼───────┼──┼──┼──┼───────┤ │ │護理科│薦任第八職等 │ 一│ 一│ 一│ │ │ ├───┼───────┼──┼──┼──┼───────┤ │任│藥劑科│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 │室│社會服│薦任第七職等 │ 一│ │ │ │ │主│務 室│ │ │ │ │ │ │任├───┼───────┼──┼──┼──┼───────┤ │ │總務室│薦任第七職等 │ 一│ 一│ 一│ │ ├─┴───┼───────┼──┼──┼──┼───────┤ │秘 書│薦任第七職等至│ │ 一│ 一│ │ │ │第八職等 │ │ │ │ │ ├─────┼───────┼──┼──┼──┼───────┤ │主 治│薦任第六職等至│ 六│ 一│ 二│ │ │醫 師│第八職等 │ │ │ │ │ ├─────┼───────┼──┼──┼──┼───────┤ │護理督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 二│ │ │ │ │ │第七職等 │ │ │ │ │ ├─────┼───────┼──┼──┼──┼───────┤ │藥 師│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一│ 一│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 │護 理 長│委任第五職等或│ 五│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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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院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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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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