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臺中嘉義臺南慢性病防治院暫行組織規程 › 第3條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嘉義臺南慢性病防治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各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關事項: 一、胸腔病科:胸腔病之病患鑑定、病歷尋覓及治療等事項。 二、慢性病科:巡迴檢查、心臟循環疾病及糖尿病之防治籌劃推行事項。 三、護理科:病患護理及協助預防與治療等事項。 四、藥劑科:藥品之請購、保管、調劑、配發等事項。 五、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病歷管理、養護、 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衛生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慢性病防治院得設社會服務室辦理社會服務、病人住、 出院、病歷管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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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