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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以本署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署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署長 、副署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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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