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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23條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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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負責」的其他條文

第20條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21條以本署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署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署長、副署長決行。第22條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實,得逕行決定或代行。第24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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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