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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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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23條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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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負責」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21條
以本署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署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署長、副署長決行。
第22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實,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24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 第22條
看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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