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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 第20條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分層負責」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以本署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署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署長、副署長決行。
第22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實,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23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
第24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 第19條
看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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