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本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分所訂定,報本所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