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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物保健衛生、疫病防治及研究試驗等事項。 二、豬瘟與海外惡性傳染病之診斷及防疫研究試驗等事項。 三、動物疾病、疫學病理與病性鑑定技術等研究、獸醫技術輔導、學術文獻之編輯及獸醫講習等事項。 四、動物用生物藥品之開發研究、製造改進及其他公民營生物藥品製造技術之指導、協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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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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