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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生物之形態、系統分類與森林生態之研究、自然保護(留)區國家植物園及標本園之規劃、管理等事項。 二、森林種質之生產、保育與利用、育苗及育林技術、林木改良、生物技術、森林土壤、林地生產力及森林副產物等之研究事項。 三、森林資源之調查、規劃、經營與資料之建立及森林遊樂之評估等事項。 四、木、竹、籐材之鑑別、加工性質、新材料開發、加工技術及加工機具特性改良等之研究事項。 五、林產物化學成分之分析、鑑定與利用,木質材料性質之改良、保存及其他有關木、竹、籐材化學性質等之研究事項。 六、木竹材等纖維原料開發、製漿造紙方法改進、特種紙張研製及製漿造紙污染處理技術等之研究事項。 七、林產物市場調查、林產工業經濟分析、林業經濟資訊處理與電腦系統管理等事項。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災害治理、環境影響、森林採運、林道規劃及維護等研究事項。 九、森林之動物危害、病蟲害之研究、火災、天然災害之監測、評估、預警、防範、控制等事項。 十、林業研究成果之宣傳輔導、教育推廣與出版、林業圖書資料之建檔管理及試驗林之管理、督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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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所設十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所設秘書室,當理有關研究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第5條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所長一…第6條本所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專門委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第7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0條本所設下列各研究中心:一、六龜研究中心。二、蓮華池研究中心。三、中埔研究中心。四、太麻里研究…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製表定之。第12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第13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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