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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設秘書室,當理有關研究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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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森林生物之形態、系統分類與森林生…第3條本所設十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5條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所長一…第6條本所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專門委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第7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0條本所設下列各研究中心:一、六龜研究中心。二、蓮華池研究中心。三、中埔研究中心。四、太麻里研究…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製表定之。第12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第13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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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