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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規範水土保持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該局的權責,以有效推動水土保持工作,維護國土資源與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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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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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7-04・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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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劃、保育、治理及督導。 三、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監測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六、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水土保持與農村建設推廣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育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八、水土保持與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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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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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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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得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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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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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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