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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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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二、集水區…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得設分局。第6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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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