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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簡任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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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