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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組織規程規範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的組織、任務、職權及運作,以培養專業漁業人才,提升漁業經營管理及技術水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9-09・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漁業發展,培養漁業幹部船員,依據漁業法第五 十七條之規定,特設置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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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漁船幹部訓練事項。 二 關於漁船船員訓練事項。 三 關於漁業建教合作訓練事項。 四 關於漁業幹部船員訓練方法課程及教材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 關於輔助漁場調查開發事項。 六 其他有關漁業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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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訓練、管理二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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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置祕書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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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置組長、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組員、辦事員,並得酌用 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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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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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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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設訓練船,其工作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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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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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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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七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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