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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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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漁船幹部訓練事項。二關於漁船船員訓練事項。三關於漁業建教合作訓練事…第3條本中心設訓練、管理二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置祕書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第5條本中心置組長、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組員、辦事員,並得酌用雇員。第6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第8條本中心設訓練船,其工作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中心辦事細則由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第11條本規程自七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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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