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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規範漁業廣播電臺的組織、職責、任務及人員編制等事項,以確保漁業廣播電臺有效運作,提供漁民所需資訊與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9・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即時報導最新漁業氣象、海上作業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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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企劃、編排、製播,新聞採錄、撰稿及編輯等事項。 二、電機設備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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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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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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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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