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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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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臺掌理下列事項:一、節目企劃、編排、製播,新聞採錄、撰稿及編輯等事項。二、電機設備之裝置、…第3條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第4條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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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