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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 第6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研究員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技正三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視察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訓練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訓練師四人,輔導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技士三十九人至四十一人,科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人至十四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僱用之現職雇員二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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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