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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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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場掌理下列事項:一、植物健康優良種苗繁殖及供應、種子品質驗證及量產等技術研發。二、植物種苗…第4條本場置秘書,兼任。第5條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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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