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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統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分析科: (一)全國農業統計制度之規劃、研擬及改進。 (二)農業統計方案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三)農業總產值之編算。 (四)糧食消費統計之規劃、蒐集及彙編。 (五)自然資源統計之規劃及彙整。 (六)農業統計資料庫架構之規劃及研擬。 (七)本會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八)其他有關農業統計事項。 二、調查統計科: (一)農業生產統計之審核、彙整及相關指標之編算。 (二)農產價格統計之審核、彙整及分析。 (三)農家經濟統計之調查蒐集及相關指標之編算。 (四)農產貿易統計之蒐集彙整及系統維護。 (五)農產生產成本統計之審核及彙整。 (六)農業天然災害統計之審核及彙整。 (七)農業統計補助、委辦計畫之審核及督導。 (八)農業統計書刊之彙編及統計資料之提供。 (九)其他有關農業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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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