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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勘驗事項。 三、訴願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訴願案件之決定事項。 五、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六、訴願案件之分析及統計事項。 七、對有關行政訴訟案件,偕同業務單位人員赴高等行政法院出庭事項。 八、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訴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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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