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該法規規範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的暫行組織事項,包括任務、職掌、組織、編制等,以確保該所有效運作,達成農業藥物毒物試驗與管理之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9・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產品中農藥殘毒與毒性物質之分析、調查、預防、管制、安全評估標準之研訂及農民安全用藥之指導事項。
二、農藥與代謝產物或其他毒性物質之毒性測試及協助安全使用農藥之試驗研究事項。
三、農藥及毒物之有機合成技術之研究、農藥配方製劑之改進、農藥成品品質分析、標準規格之試驗研究事項。
四、低毒性天然物、微生物及其產物、化學傳迅素等生物化與生化制劑標準規格及品質管制之試驗研究事項。
五、殺草劑、殺菌劑、生長調節劑、微生物製劑、殺蟲劑與殺鼠劑等有關農藥使用及整合性植物保護規範之研訂事項。
六、雜草、農藥、公害污染物在農業環境中之分布與其對農作物生長及品質影響之試驗研究事項。
七、農藥及毒物科技發展資訊服務、農藥安全使用推廣教育、經濟效益評估與受委託辦理農藥登記試驗及資料綜合分析等服務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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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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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 額│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考│
│ │ │暫 行│合 理│ │
│ │ │員 額│員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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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二│
│ │ │ │ │職等辦理。 │
├────┼───────┼───┼───┼─────────┤
│副所長 │ │(一)│(一)│由研究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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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七)│(七)│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
│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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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簡任第十職等 │十 │十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副研究員│薦任第八職等至│一六 │一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
│ │第九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助理研究│薦任第六職等至│三二 │三二 │ │
│員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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