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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產品中農藥殘毒與毒性物質之分析、調查、預防、管制、安全評估標準之研訂及農民安全用藥之指導事項。 二、農藥與代謝產物或其他毒性物質之毒性測試及協助安全使用農藥之試驗研究事項。 三、農藥及毒物之有機合成技術之研究、農藥配方製劑之改進、農藥成品品質分析、標準規格之試驗研究事項。 四、低毒性天然物、微生物及其產物、化學傳迅素等生物化與生化制劑標準規格及品質管制之試驗研究事項。 五、殺草劑、殺菌劑、生長調節劑、微生物製劑、殺蟲劑與殺鼠劑等有關農藥使用及整合性植物保護規範之研訂事項。 六、雜草、農藥、公害污染物在農業環境中之分布與其對農作物生長及品質影響之試驗研究事項。 七、農藥及毒物科技發展資訊服務、農藥安全使用推廣教育、經濟效益評估與受委託辦理農藥登記試驗及資料綜合分析等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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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第5條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第6條本所置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室主任、助理研究員、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第7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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