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所設下列各分所: 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 二、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 前項各分所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人事管理員、會計主任、佐理員。 本所因業務需要,設花卉研究中心,置主任。 各分所及研究中心並得分系辦事,系置系主任。 本所必要時得報准設工作站,工作站置主任。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