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栽培方法、品種改良、生理細胞遺傳及生物統計等試驗研究事項。 二、農業機械及設施之設計、改良、試驗、機械化經營研究與農業氣象資料蒐集、分析、應用研究及試驗研究事項。 三、園藝作物(果樹、蔬菜、花卉)之品種改良、栽培方法、園產品加工及處理等試驗研究事項。 四、土壤化學、土壤物理、土壤肥力、植物營養、農業微生物、農產化學及其加工等試驗研究事項。 五、植物病害之調查、病原菌之生理生態及防治、食用菌類之分類栽培及開發等試驗研究事項。 六、農業害蟲、益蟲及應用動物之研究、防治或利用暨經濟昆蟲生理生態分類及殺蟲劑等試驗研究事項。 七、農業經營、調查綜合發展、整體區域資源利用規劃、分析及評估等試驗研究事項。 八、作物種原蒐集、保存、繁殖、新種原引進開發利用及國際種子交換等試驗研究事項。 九、農場土地之利用、農場之整理、維護及管理、農具之保養及管理、肥料之採購及分配、水稻及其他作物原種之繁殖等事項。 十、農業技術轉移、訓練教育、諮詢服務,農業科技資訊管理等試驗研究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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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