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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規範農糧署所屬各分署的組織、職責與任務,以有效推動農業政策、確保糧食安全及促進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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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1-14・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通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第十二條
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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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設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產銷穩定措施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農糧產業資訊蒐集、經濟分析及預測事項。 三、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農糧產品批發市場改善、零售現代化與直銷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農藥、肥料、種苗與農機檢查及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及督導事項。 六、糧食收購、儲運、碾製及配撥事項。 七、糧商管理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八、稻米分級檢驗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農糧產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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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署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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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署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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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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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專員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三十七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各分署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之員額總數三八一人,其中專員十人,技士七人,課員十五人,技佐二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三人,出缺後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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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分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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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分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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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分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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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分署因業務需要,得於農產品產銷地區設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由技正或專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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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五條
至
第九條
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
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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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分署辦事細則,由各分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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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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