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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設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產銷穩定措施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農糧產業資訊蒐集、經濟分析及預測事項。 三、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農糧產品批發市場改善、零售現代化與直銷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農藥、肥料、種苗與農機檢查及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及督導事項。 六、糧食收購、儲運、碾製及配撥事項。 七、糧商管理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八、稻米分級檢驗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農糧產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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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