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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保險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1-16・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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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 理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四、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之監督及管 理。 五、與第一款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六、保險業相關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八、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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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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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文書、印信、議事、檔案管理、事務、 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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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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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科長、稽核、專員、科員、助理員、辦 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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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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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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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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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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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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