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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作業計畫之審議、評估及績效考評。 二、本會資訊作業計畫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及規範之審訂。 三、對於本會及所屬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整 理、分析等研究工作。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資料之彙整、運用及管理。 五、本會及所屬機關業務電腦化委外專案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六、本會及所屬機關週邊單位資訊作業之督導及管理。 七、本會及所屬機關應用系統之規劃、發展、管理及推動事項。 八、行政資訊管理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及綜合研議事項。 九、本會電腦主機系統之建置、維修、更新及操作管理。 十、本會及所屬機關電腦設備採購之規劃、審核及管理。 十一、本會及所屬機關網路連線之規劃、審核及管理。 十二、本會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之督導、稽核及管制。 十三、其他有關電腦操作及網路管理事項。 十四、本會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及開發。 十五、本處行政、綜合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六、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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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