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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綜合規劃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建議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事項。 (三)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交辦之專案研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金融規劃及研究分析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國內、國際及大陸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研究及分析事項。 (二) 關於本會出版書刊之編輯、繕校、供給及交換事項。 (三)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四) 關於本處其他相關業務。 (五)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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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