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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聘用飛航安全官及失事調查官八人至十人,副飛航安全官及副失事調 查官五人,辦理第二條所列有關飛航安全及失事調查事項。 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技正、專員、技士、科員;飛航安全組及失事調 查組組長,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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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