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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組織規程規範國家體育場管理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國家體育場的營運和管理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8-18・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家體育場之管理、維護及有 關體育活動籌辦業務,特設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 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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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體育場之營運管理及相關運動行銷之推動。 二、國際賽會與全國性競技運動賽會之協調及執行。 三、國家體育場運動場地器材與場館機電設施之保養維護及營繕管理。 四、其他有關國家體育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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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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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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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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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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