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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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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