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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體育場之營運管理及相關運動行銷之推動。 二、國際賽會與全國性競技運動賽會之協調及執行。 三、國家體育場運動場地器材與場館機電設施之保養維護及營繕管理。 四、其他有關國家體育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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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