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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辦事細則規範國家體育場管理處內部組織、業務職掌、人員職責等事項,旨在確保國家體育場有效經營與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8-18・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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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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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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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 一、營運發展課。 二、場地器材課。 三、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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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營運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體育場之營運管理及運動行銷。 二、國際賽會與全國性競技運動賽會之協調及執行。 三、國、內外體育運動組織與場館業務之協調、聯繫及交流。 四、本處資訊系統之建置、維護管理及刊物發行。 五、其他有關營運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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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場地器材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場地之維護及管理。 二、運動器材之購置、使用及管理。 三、運動場館相關機電設施之保養維護及營繕管理。 四、場地器材之相關調查及統計。 五、其他有關場地器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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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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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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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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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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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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