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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活動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全國各機關、團體、機構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之協調、諮詢事 項。 四、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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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下列分別聘請之:一、有關身心障礙體育運動團體…第4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第5條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全民運動處處長兼任;其餘…第6條本委員會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前項會議,得邀請會外…第7條本委員會會議之議決,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第8條本委員會得置名譽委員若干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體育、教育暨有關機構團體聲望卓著之人士聘請之。第9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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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