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會外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