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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5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會全民運動處處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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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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