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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5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工作之分配、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各種規章、計畫及報告之核擬事項。 (五) 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 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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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