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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 第8條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第8條
在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內,對電波放射而有害人畜之範圍,應設置明顯警 告標示,禁止人畜進入。 以天線為中心五百公尺以內之工廠,不得使用產生火花干擾電波或排出腐 蝕金屬化學氣體之設備。如原已設立之工廠有干擾或妨害通信者,應儘量 以勸導或輔導方式協助其改善操作設備,其有遷廠之必要者,可以協調方 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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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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